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明:
本院受理原告蒋国平与被告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239)、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垫付工程款100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蒋华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李长明、华芸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18年12月14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们应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附:承办法官蒋华,联系电话0519-82399654,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邮编213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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