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徐建伟:
本院受理原告王菊芳诉被告徐建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011983****04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苏0482民初500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餐饮费用6640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月8日9:10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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