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32号
魏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朱金根、武小娥诉被告朱巧红、魏粉平、魏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35)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朱巧红、魏粉平、魏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朱金根、武小娥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社头村委孙家村56号房屋(即产权证登记为社头镇旭光村五组的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原告朱金根、武小娥名下,过户费用由原告朱金根、武小娥承担。二、驳回原告朱金根、武小娥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由原告朱金根、武小娥承担1220元,被告朱巧红、魏粉平、魏建平承担8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30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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