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891号
姜翰:
本院受理原告汪国荣诉被告姜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347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被告姜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汪国荣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姜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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