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329号
吴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玉花(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69****636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32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常州金坛恒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二○一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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