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854号
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刘世根申请执行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9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刘世根支付货款人民币77228元;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32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支付执行费1085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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