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975号
邓俊:
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邓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11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25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邓俊同意支付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人民币165万元,此款于2018年8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30万元,余款45万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2、如被告邓俊不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义务履行,则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有权自被告违约之次日起就其未履行的全部款项(含到期和未到期)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3、原告江苏金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4、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9420元,由被告邓俊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8年12月30日前一并给付原告)。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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