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978号
邓俊:
戴炳生申请执行邓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5****081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482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邓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戴炳生借款16000元,并按年利率6%承担自2018年1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邓俊负担。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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