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罗忠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建中、康寅炎诉罗忠华(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81978****0618)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限期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的《售房协议》无效;二、判令被告将位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前庄村委李家棚25号(原金坛市白塔镇五岐村6组25号)房屋腾空后返还给原告;三、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公告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证据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2月2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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