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198号
印国芳:
本院受理原告王秀红诉被告印国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1419)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印国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王秀红损失人民币1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印国芳负担(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175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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