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1200号
刘建江:
本院受理原告周芳、汤鋆诉被告刘建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0532)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1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位于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东村村委后洲村所有权人登记为刘建江的房屋拆迁小高层公摊面积奖励10120元及安置面积120平方米由被告刘建江、原告周芳、汤鋆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其他拆迁补偿款由被告刘建江享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60元,由原告周芳、汤鋆、被告刘建江各承担820元(此款原告已预缴,被告承担的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46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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