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陈明:
本院受理原告姚建明诉被告江苏广泽建设有限公司和陈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7****4239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5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姚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150元,由原告姚建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十 月 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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