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蒋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王余道诉蒋俊峰(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114)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 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余道返还人民币200000元,支付2017年5月24日至2018年5月24日期间利息9600元(按年利率4.8%计算),合计人民币209600元;支付以2096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4元,由你负担。如果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44元。(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80402016138963)。
特此公告
二○一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人:张俊 汤陈楚 联系电话:0519-82399674 82399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