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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韩小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17 9:31:58 浏览次数:264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52号

 

韩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韩小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693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6504.06元,利息6404.20元,律师代理费11000元,合计人民币183908.26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82399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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