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252号
韩小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韩小云(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693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166504.06元,利息6404.20元,律师代理费11000元,合计人民币183908.26元(利息算至2018年8月20日,此后利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2日9时30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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