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刘海松、管爱芳、刘伟:
本院受理原告耿生良诉刘海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5833)、管爱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31969****1645)、刘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7319)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本金570000元;2.要求被告以57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1日起并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直至借款本金归还结束为止;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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