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848号
窦美蓉: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市金坛公路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荣富、窦美蓉(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04)、常州市联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荣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市金坛公路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借款600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3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二、被告窦美蓉对被告张荣富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三、被告常州市联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张荣富借款600万元及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利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53800元,由被告张荣富、窦美蓉、常州市联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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