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045号
谢中贤、靳雪琴、金坛市宏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强与被告谢中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3****141X)、靳雪琴(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1402)、金坛市宏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谢中贤、靳雪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王强支付垫付款864122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自2018年5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金坛市宏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中垫付款864122元及相应的利息,就被告谢中贤、靳雪琴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2的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42元,由被告谢中贤、靳雪琴、金坛市宏宇土工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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