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尹国卫:
本院受理原告陈建华诉被告尹国卫(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26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20万元,按照月息2%承担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本息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1月16日上午10时15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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