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149号之一
潘小岩:
本院受理的王小兵申请执行潘小岩(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58****01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14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院(2016)苏0482民初22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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