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135号
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常州凯联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4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江苏凯联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200万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由被告金坛中燃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迳付原告);3、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支付执行费22628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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