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2745号
珠海市铜宇金属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常州海华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珠海市铜宇金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坛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2745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即限你(们)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本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同时你(们)应当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即按本通知书载明的内容到本院执行局履行(2012)坛商初字第02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被申请人珠海市铜宇金属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常州海华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12839.23元,承担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785元,合计人民币537624.2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76元、执行费7868元。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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