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626号
宋建平:
本院受理原告罗锁富与被告宋建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081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66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如下:准许原告罗锁富撤回对被告宋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65元,由原告罗锁富负担。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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