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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市白下区石丙同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刘爱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3 13:47:18 浏览次数:2297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359号

刘爱忠: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市白下区石丙同木业经营部与被告刘爱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6010)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被告刘爱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南京市白下区石丙同木业经营部材料款20万元,其中,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7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刘爱忠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刘爱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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