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6767号
沈罗庚、史程萍:
本院受理原告周卫东诉被告沈罗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5****0839)、史程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33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归还原告借款881200元,并按月利率10%承担自2015年9月3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1月25日10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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