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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曹兰琴诉被告胡惠萍、何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5 17:01:55 浏览次数:2562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139号

胡惠萍、何小华:

  本院受理原告曹兰琴诉被告胡惠萍(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101)、何小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491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13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内容为:准许曹兰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已减半),由原告曹兰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二 ○ 一 八年 十 月 二十五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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