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214号
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周罗祥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79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周罗祥支付货款78330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0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1900元,由被告常州市金坛区金指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原告);申请执行费用1150.00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