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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新洪申请执行邓永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裁定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25 17:09:45 浏览次数:2907

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98号

邓永忠:

  本院在执行魏新洪申请执行邓永忠(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8****0830)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严顺杰对本院查封被执行人邓永忠所有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元巷小区15幢丙单元506室住房及15幢9号车库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98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中止对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元巷小区15幢丙单元506室住房及15幢9号车库的不动产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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