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726号
颜廷茂、李树凤:
本院受理原告周秀芳诉被告颜廷茂(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1****5530)、李树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1970****5465)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颜廷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秀芳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4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驳回原告周秀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6元,由原告周秀芳负担103元,由被告颜廷茂负担8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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