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13民初7291号
王春茹、徐金罗:
本院受理原告顾红军诉被告王春茹(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65****7606)、徐金罗(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5****6218)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6800元、利息23616元,并承担本金196800元按月利率1分的利息自2018年9月26日起至该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19日9时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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