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165号
邱晖:
本院受理原告王海兵诉被告邱晖(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7****0856)劳务合同劳务费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被告邱晖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原告王海兵支付劳务费人民币225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元,由被告邱晖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64元。
二 ○ 一 八年 十月 二十九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联系电话:0519-82399755
联系人:崔竹云 符益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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