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999号
王小栋:
本院受理原告王元大诉被告王小栋(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8****113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小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王元大借款人民币21000元及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26 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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