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515号
张军钟、丁勤瑾、张忠伟:
本院受理原告徐粉华与被告张军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79****5314)、丁勤瑾(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83****5302)、张忠伟(身份证号码3204821976****5318)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5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张军钟、丁勤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徐粉华劳务费247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二、驳回原告徐粉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元,由被告张军钟、丁勤瑾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径付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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