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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0/30 16:44:12 浏览次数:3035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何益华:

  本院审理的原告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何益华(居民身份证号码4211261963****5214)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94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何益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正信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人民币60万元,支付自2015年12月10日至返还借款之日按年利率4.9%计算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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