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苏0482执3467号之一
赵东平、刘俊美:
本院在执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常州市宇杰机械有限公司、赵东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68****7914)、刘俊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2****752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常州市宇杰机械有限公司、赵东平、刘俊美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本院(2017)苏0482民初19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裁定拍卖、变卖赵东平、刘俊美所有的位于常州市武进湖塘镇中天名园63幢B室的不动产。买受人金文杰以最高价2850000元竞得上述不动产,并已将款项打入本院执行款专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482执3467号之四执行裁定书及财产分配方案(可到本院执行局领取)。如对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请在收到本财产分配方案十五日内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本院按照该财产分配方案进行分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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