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352号
彭刚: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刚(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6****3611)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一、被告彭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人民币4571元。二、驳回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由原告常州大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元,被告彭刚负担2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