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6095号
杨春海、李炳凤:
本院受理原告杨春生诉被告杨春海(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1****4938)、李炳凤(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490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使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劳务工资18200元,并承担自原告起诉之日至至判决给付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 2、判令被告二对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19年2月21日9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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