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2950号
史小成:
本院受理的原告华翠香诉被告史小成(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0****1838)离婚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29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华翠香与被告史小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华翠香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40元。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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