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邹国华:
本院受理原告袁忠庚与被告邹国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112)、夏冬梅(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4****01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6000元整;2.要示被告给付借款利息(自2011年1月25日起按照本金10000元、自2011年2月1日起按照本金30000元、自2011年2月27日起按照本金3000元,按照月息1.5分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19年2月1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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