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柯晓爱:
本院受理原告李明贤诉被告柯晓爱(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7****214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1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柯晓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李明贤借款人民币3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75元,由被告柯晓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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