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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成辉林诉被告钟亚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5 9:28:26 浏览次数:3277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钟亚馨:

  本院受理原告成辉林诉被告钟亚馨(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4****5306)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被告钟亚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成辉林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自2018年7月3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被告钟亚馨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贾梦姣

联系电话:8239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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