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298号
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岳锁坤申请执行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03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岳锁坤运输费51117元,给付利息3883元,合计人民币55000元。于2017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8年6月30日前给付40000元;2、案件受理费1078元,减半收取539元,由被告江苏泽辉汽车内饰件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2017年12月30日前迳付原告)。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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