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356号
常州市蓝翔服饰有限公司、洪国斌:
常州金松时装有限公司与常州市蓝翔服饰有限公司、洪国斌(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5813)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86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被告常州蓝翔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常州金松时装有限公司加工报酬人民币47297.2元,并按年利率4.35%支付自2017年2月20日至判决给付之日的逾期利息损失;2、被告洪国斌对被告常州蓝翔服饰有限公司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如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2元,由被告常州蓝翔服饰有限公司、洪国斌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于上述义务一并给付原告)。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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