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4789号
赵群: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诉被告赵群(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81****4628)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4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坛支行归还借款本金49100元,支付利息3525.86元(利息计算至2018年6月11日),并承担自2018年6月12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承担律师代理费45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人民币615元,由被告赵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30元(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账号:6232636100106980967;户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用途:诉讼费,注明案号)。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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