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仲伟:
本院受理原告陈崇林诉被告仲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2****1411)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须知、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27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自2018年6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利息(以本金4278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9%标准计算,暂计至2018年8月31日约为1526元)。3、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4900元。以上三项请求暂定金额合计人民币4921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19年2月14日下午14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联系人: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黄贤
联系电话:823996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