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 苏 省 常 州 市 金 坛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异101号
陈建宁:
在本院执行王光申请执行陈建宁(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0****0137)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云对本院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建宁名下的坐落于常州市金坛区文化新村132-401室(现文化二村26-401室)不动产并公告责令迁出该不动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执异101号执行裁定书,该裁定书主文载明:驳回案外人王云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 O 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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