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593号
孙春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孙春红(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3****016X)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5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被告孙春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所继承袁波忠遗产的范围限额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56722.38元、利息765.9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385.51元、消费手续费1631.15元、律师代理费500元,合计人民币61005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17年5月11日止),并按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56722.38元为基数、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该欠款还清时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1326元,由被告孙春红负担(以继承的袁波忠遗产为限额)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26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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