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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福联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旭初、张珊、杨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公告
发布时间:2018/11/6 14:07:49 浏览次数:2713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执3003号

杨旭初、张珊、杨佳、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厚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常穂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华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清福联纵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杨旭初(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63****089X)、张珊(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811987****4085)、杨佳(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85****341X)、江苏洲际石化有限公司、江苏厚照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常州常穂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华洲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常州市群盛化工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被执行人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材料。限你们在公告期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执行局履行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人民币30976260.7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申请执行费用98376.00元。如被执行人在公告期满后仍未履行,依法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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