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026号
张新华、沭阳通一货运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谈爱君诉张新华(居民身份证号码3213221968****1227)、沭阳通一货运服务中心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新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给付原告谈爱君人民币150340元,并自逾期之日至给付之日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其中46800元自2016年2月9日起计息,50000元自2016年5月2日起计息,53540元自2016年10月2日起计息)。二、驳回原告谈爱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70元,由被告张新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八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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