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3574号
管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诉被告管磊(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821991****5632)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35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为: 被告管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返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信用卡欠款本金20315.96元、利息472.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15.1元、消费手续费124.53、律师代理费500元,合计人民币21528.29元(利息、违约金算至2018年5月3日止),并按信用卡欠款本金人民币20315.96元为基数、按照《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标准自2018年5月4日起至该欠款还清时止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金坛支行利息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由管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0元。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联系方式: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速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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