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苏0482民初5975号
庄锁虎、谭林生:
本院受理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庄锁虎(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74****1131)、谭林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21962****1112)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苏0482民初59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内容:一、被告庄锁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5000元。二、被告谭林生对被告庄锁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常州金坛兴福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诉讼费人民币18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人民币1520元,合计人民币3347元,由被告庄锁虎、谭林生承担(原告已预交,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迳付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与对方当事人人数相应的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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